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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苏尼特左旗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近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内车改组〔20181号)、《锡林郭勒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锡车改组〔20198号)和《锡林郭勒盟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锡党办发〔201618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全旗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改革范围

  单位范围:全旗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苏木镇、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级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人员范围:可纳入参改范围的人员为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岗位人员。

  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业务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

  (二)改革后出行保障方式

  全旗各级参改事业单位,在取消车辆、确保节支的前提下,对于改革后旗内公务出行采取交通费用实报实销或包干制的方式保障。

  (三)保留车辆核定

  旗本级直属事业单位可按照2016年党委、政府印发的《苏尼特左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车辆,保留车辆由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严审核批准。旗本级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在30人(含)以下的保留1辆,30人至60人(含)的保留2辆,60人至90人(含)的保留3辆,90人以上的保留4辆,但改革前车辆数少于上述核定标准数量的或没有配备车辆的,按照改革前车辆数进行核定,改革后不得新增车辆或新配备车辆。旗本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保留机要通信应急车。

  全旗各级参改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必须经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鉴定审批后予以保留。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不得在公务用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

  旗直属事业单位需保留车辆,由各参改单位提出保留意见后报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严审核批准;旗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需保留车辆,由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提出意见报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严审核批准。

  (四)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保障

  旗直属事业单位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需经本单位研究确定后报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苏木镇、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需经本单位研究确定后报所属主管部门批准。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各级参改单位需对改革前后交通费用支出独立进行核算,不能实现节支的要相应降低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对于采取公务交通费用实报实销或包干制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公务交通费用实报实销额度或包干交通费用额度要根据本单位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得高于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从紧进行核定。

  公务交通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报销或包干费用,应纳入公用经费管理。全旗各级参改事业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务交通支出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经费来源、节支目标、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费用包干或实报实销人员范围和额度、经费管理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并严格遵照执行。

  (五)司勤人员安置

  全旗各级参改事业单位司勤人员可按照改革后党政机关司勤人员安置的有关政策进行安置。各苏木镇、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在现有在编在岗司勤人员中确定上岗人员。对其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要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权益,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妥善安置,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司勤人员与单位的人事或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六)车辆移交处置

  全旗各级参改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移交旗公务用车办,按照《苏尼特左旗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统一处置,并在11月底前完成取消车辆的封存和移交工作,车辆封存后6个月内完成车辆处置工作。

关联链接:http://www.sntzq.gov.cn/zzgkpt/zfbwj_146810/202001/t20200108_2390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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