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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盟委、行署批准的《苏尼特左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苏尼特左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苏尼特左旗财政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  旗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旗财政、税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全旗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起草全旗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全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承担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并组织执行,编制和汇总全旗财政决算。组织编制全旗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向旗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财政决算,公开财政预决算。组织制订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三)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预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

(四)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拟订政府采购目录。按照“管采分离”的要求,对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等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管理全旗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信息化标准,负责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六)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盟级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与制度规定,依法拟订全旗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与办法,组织开展政府债务的规模控制、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和统计分析工作,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七)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进行查处。按规定管理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资产,制定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消耗定额,按规定组织协调资产评估工作。监管旗本级国有企业资产,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和编制全旗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

    (八)管理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的专项资金。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推介工作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全旗财政系统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十一)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旗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资、人事档案,负责单位人员考核、人事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年度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预算债务承担本级部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负责本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公开;组织协调全旗财政收入政策、平衡预算措施和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拟订编制全旗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汇总年度全旗收支预算;审核和汇总本级部门预算收支计划,编制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办理旗与盟年终财政结算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税收改革优惠政策,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研究提出修改、完善国家税收政策的建议。按规定权限承担相关免税、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负责税务部门的地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落实国家、自治区和盟级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政策与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债券使用、风险预警、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甄别确定的存量政府债务化解工作,完成规定年限内实现债务化解的预期目标;承担全旗政府债券资金申请、分配、转贷等工作,负责梳理、测算全旗政府债券到期偿还本息工作。

)国库贯彻执行国库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推进全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分析全旗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负责与盟局协调国库资金调度工作及本级预算资金的审核、拨付与核算;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预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国库单一帐户体系;负责各类财政专户资金的拨付和核算;管理全旗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工作;编制财政决算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本级工资统发工作;财政资金审核、支付、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财政资金的审核、支付,为各预算单位办理资金决算,合理调度资金,确保资金正常运转和存款安全;负责支付机构和支付系统内部的监督检查、系统维护等工作;全面推进公务卡强制结算改革。贯彻落实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负责全旗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保管、销毁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农牧科技承担农牧科技(水利)、林草、扶贫、科技、气象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向自治区、盟级申报支农支牧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农牧业专项资金;负责做好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的统筹整合工作。推行“一事一议”财政补贴制;推进美丽乡村及田园综合体建设;负责制定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完善苏木乡镇财政建设管理体制,组织实施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

)综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旗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承担彩票、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设计、制度建设等要求,组织开展全旗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本级各预算单位财税法规、制度、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依法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局对外监督检查立项、检查、审理的安排和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财政纪律案件;负责局内各股室和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贯彻并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拟订旗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本级所有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的审批;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及公告;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标准,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年度报告编报、考核和评价工作;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管代理记账工作。

    (六)资产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财政支持工业经济、节能降耗、再生能源利用、新能源开发、应急、安全生产、非公经济等方面专项资金;协助有关部门承担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管理政策等相关工作;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确认、备案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划转、出租、出借、处置核销申请的处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清查、统计报告、负责固定管理系统内部的监督检查、系统维护;对国家投资的分配和国有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育文化旅游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盟级有关教育、文化、旅游、宣传等方面的各项规定和政策;承担编制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宣传与传媒等部门(单位)的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对各类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目标审核;承担“扫黄打非”相关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的通用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保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编制并审核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行政政法法制建设股。负责提出分管部门(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的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及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监督和管理上级下达的有关专项资金,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终决算。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财政部门“放管服”改革工作;财政法治宣传教育、普法和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税政策法规的建议;负责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审查。

(十)经济建设与金融投资承担发改、住建、工信、交通、自然资源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旗投融资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性资金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全盟普惠金融各项工作;负责全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推广工作;负责全旗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的申报等工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分管单位预决算及专项资金拨付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盟级关于粮食流通、商贸流通、经济建设等各项财务政策;负责粮食、商贸流通、保障性住房、城市维护与管理、环境保护、地质勘查、资源利用、土地治理、节能减排以及第三产业等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出部门预算编制的建议;监督预算执行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旗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兼任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副局长3名。

第六条  旗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能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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