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机构介绍

苏尼特左旗统计局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盟委、行署批准的《苏尼特左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苏尼特左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苏尼特左旗统计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统计局贯彻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旗统计改革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的实施。组织协调全旗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旗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旗地区生产总值,汇编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牧业等重大旗情旗力普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旗情旗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全旗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等全旗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旗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旗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旗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旗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负责对全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旗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向旗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全旗直部门、苏木镇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指导管理苏木镇统计站工作,负责全旗统计科学研究、统计人员培训、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负责拟订全旗统计信息工程建设规划,建立、管理和维护全旗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统计数据库系统、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库等。指导苏木镇统计站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旗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事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做好日常文电办理、文件文稿起草、会议筹备组织、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统计网络信息化建设、管理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处理等。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目标考核、退休人员工作。组织实施全旗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和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治机制,完善统计信用制度。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及法治培训。负责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管理全各类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承本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综合业务统计股。贯彻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审核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调查方案。对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情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发布年度统计公报;建立全旗综合统计数据库;提出重大综合性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分析论证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组织全旗统计历史资料整理工作,并负责管理和提供统计历史资料;定期编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资料。对宏观经济指标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向旗委、旗政府反馈经济、社会运行情况的统计信息,定期筹备有关资料的发布;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民营经济和资源环境核算等工作。开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三新”经济和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组织实施全牧区社会经济调查,负责全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统计和农林牧渔总产值、增加值的核算。负责统计局布置的县、苏木嘎查村卡统计任务。负责全畜牧业普查组织实施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统计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生产运行、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状况等统计数据。负责开展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负责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的统计监测。负责全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行业发展变化、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业业态与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提供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等统计数据。组织实施服务业、交通运输邮电软件业、互联网经济统计调查工作。编制服务业生产指数,组织、指导、协调全旗服务业统计工作承担全旗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工作。统一组织实施专业统计报表制度,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对上述专业统计工作进行数据收集、整理编印、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和分析研究。组织指导上述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三)统计调查与普查股。负责牧区住户统计,牧区社会经济统计,牧民生活水平监测,各苏木镇牧民收入调查,城镇住户统计,城镇社会经济调查。负责物价调查,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抽样调查,工业企业景气调查,重点企业调查,工业品价格调查。组织实施全旗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牧业普查等大型普查以及1%人口抽样调查、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等,提供人口、就业和劳动工资等统计数据,并负责普查、调查方案制定、宣传、人员培训、普查、调查的数据审核汇总、数据公布及数据开发等各项工作。组织实施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和妇儿“两纲”监测统计。组织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和科技统计调查。承担有关专项调查和普查工作。对上述调查、普查工作进行数据收集、整理编印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和分析研究。组织指导上述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第五条   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旗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