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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人大常委会主任 会议议事制度(试行)

苏尼特左旗人大常委会主任

会议议事制度(试行)

 

(2020年12月17日苏尼特左旗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苏尼特左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成员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理论武装,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能力。要认真学习掌握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人大制度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把握人大工作规律,熟悉并掌握人大工作的方法和程序。要广泛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哲学、历史、科技等方面知识,改善知识结构,不断拓宽视野,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求。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召开。

第四条 主任会议成员及列席参会人员应当全程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向常委会主任请假,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准假。

第五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对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议题,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请以后的会议决定。对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对分歧意见较大的议题,可暂缓决定。会议决定事项须经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信访办主任列席会议。经常委会主任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可以旁听会议。具体由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提出,召集会议的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七条 主任会议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常委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主任会议的职责是:

(一)讨论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总结草案;

(二)决定常委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三)向常委会提出议案;

(四)对旗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决定专题询问、质询案交受询问和质询机关答复;

(七)讨论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

(八)听取旗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

(九)审查提请常委会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免案;

(十)听取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十一)讨论决定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调研和特定问题的调查;

(十二)讨论决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的重要事项,并协调各委办之间的工作;

(十三)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会议的议程,由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征求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意见后提出,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的议题,提出议题的单位或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形成一致意见,并说明相关情况。提请会议审议的文字材料,要确保质量。

第十条 在举行主任会议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及通过的事项如需形成会议纪要,由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办公室要对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常委会主任报告。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成员及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是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发布。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29日苏尼特左旗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原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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