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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暂行)

苏尼特左旗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暂行)

 

2020年9月29日苏尼特左旗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9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旗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旗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评价的一种监督方式。工作评议可以对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价,也可以对某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评议。

第三条  工作评议在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评议领导小组,工作评议的具体工作由旗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工作评议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围绕全旗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工作评议议题,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评议工作。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情况;

(二) 贯彻执行旗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落实旗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三)落实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情况;

(四) 依法履行职责,为全旗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情况;

(五)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六)旗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工作评议前,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经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旗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实施评议前一个月,将工作评议的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评议机关。

(二)调研阶段。旗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工作评议内容,组成工作评议调研组进行调研。工作评议调研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旗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组成。

工作评议调研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查看、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被评议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调研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调研结束后,工作评议调研组应当形成综合评价材料,调研报告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评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贯彻执行旗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旗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情况;二是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三是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等情况;四是问卷调查及分值情况;五是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六是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建议。

(三)评议阶段。被评议机关在旗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调研报告送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被评议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评议工作组的调研报告,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审议意见,列席人员发表意见。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机关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旗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由旗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受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 根据满意率情况评定评议结果,得80分(含本数)以上为满意;得60分(含本数)—80(不含本数)分为基本满意;得60分(不含本数)以下为不满意。

满意度测评的具体工作在常委会组成人员监督下进行。

 (四)整改阶段。常委会闭会后有关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形成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常委会文件印发“一府两院”和被评议机关研究处理。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报旗委。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测评结果应当载入评议意见。

被评议机关接到评议意见后,应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强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三个月内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重大、疑难问题最迟不超过六个月。旗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被评议机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整改落实不力的,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对被评议机关加大整改力度,必要时开展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条 专项工作报告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该项工作在两年内一般不再列为工作评议议题。

专项工作报告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被评议机关应当在评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向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整改落实工作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对其进行工作评议。

第八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要加强对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同被评议机关积极沟通,做好各项组织服务工作,保证评议工作顺利开展。

评议工作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评议,也可邀请驻我旗自治区人大代表、专业人员和有关方面人士参加。旗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作为评议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参加评议的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及评议工作人员要做到。

(一)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严肃认真地参加评议活动;

(二)结合评议内容,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三)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

(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工作评议结果的运用。

(一)及时向旗委、政府、旗委组织部通报评议情况。

(二)被评为不满意机关的,建议该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年度综合考评、考核不得评先评优。

(三)被评为不满意机关的,若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或重新整改后仍不满意的,旗人大常委会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调整相关责任人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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